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境外游實際出行后,旅行社能否以未收到團款為由暫停提供旅游服務?
前段時間本律師接到一個非常著急的咨詢:王律師,我們有個境外的小團,門店收客后交給我們,合同里約定團款是出團前由客人全款直接支付給我們,否則不生效。但是幾位客人將團款轉(zhuǎn)給了門店,門店老板把收到的團款都拿去還高利貸了,沒辦法再轉(zhuǎn)給我們,而我們這邊又實際安排客人出行了,那我們能不能以沒有收到團款為由,暫停給客人提供剩下的服務,等到客人轉(zhuǎn)款后我們再繼續(xù)服務?或者旅行社以合同未生效為由直接終止服務,我們也不存在解除合同或者違約的問題?另外,我們可否減少行程,不帶他們?nèi)ズ罄m(xù)的景區(qū)和酒店了,以此減損?
我聽到這些心下一驚,一方面,我理解旅行社著急的心情,但另一方面我還是要提醒旅行社,三思而后行。那面對這一系列的問題,可否按照旅行社的做法實施呢?有什么風險?又該怎么正確處理?本律師就在本篇文章中一一給大家分享。
一、案例中的旅游合同是否生效?
本案中的旅游合同成立并生效。涉旅企業(yè)可能會很疑惑,明明在合同里有約定團款轉(zhuǎn)入才生效,為什么這個旅游合同還是生效了呢?旅游合同無論再特殊,它本質(zhì)也是一種合同,而合同可以看作是自然人、法人、非法人組織等所作出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。根據(jù)《民法典》第143條的規(guī)定:“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:(一)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;(二)意思表示真實;(三)不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的強制性規(guī)定,不違背公序良俗。”結合本案,游客與旅行社之間的旅游合同自然是滿足的。雖然游客和旅行社已在合同中約定,要待游客向旅行社支付全額團款后才生效。這樣的約定實際上是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,需要達到“游客支付全額團款”的條件,該旅游合同才生效。
但現(xiàn)在游客已經(jīng)實際出行(法律上稱為已經(jīng)在實際履行),而旅行社讓游客出行前也沒有確認全額團款是否已經(jīng)給付,由此我們可以視為旅行社已經(jīng)和游客達成一致,在實質(zhì)上變更了合同,即無需游客在出團前付清團款也可以出游。
綜上,雖然該旅游合同屬于附條件生效的合同,但基于雙方已經(jīng)實質(zhì)變更生效的條件,所以本合同已經(jīng)生效,效力及于游客和旅行社。即旅行社在給這幾位游客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有任何違約行為的,自然是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。除此之外,旅行社已經(jīng)讓游客出團,此時也沒有約定和法定的事由出現(xiàn)(未收到團款不屬于約定或法定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),旅行社就無權解除合同。還要強調(diào)一點,即便旅行社在行程中強行解除合同的(有履行條件卻拒不提供服務),也屬于旅行社單方違約,解除合同并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。
二、旅行社能否以未收到團款為由暫?;蛘呓K止提供服務?
首先明確一點,旅行社不能以未收到團款為由暫停或者終止提供旅游服務。原因在于,旅行社可能構成甩團的違法行為。根據(jù)《旅游法》第70條的規(guī)定:“ 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,應當依法承擔繼續(xù)履行、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;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、財產(chǎn)損失的,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。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,經(jīng)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,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、滯留等嚴重后果的,旅游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。”
在本案中,游客已經(jīng)身處外國,此時旅行社明明有履行的條件,卻因為未收到團款就拒不履行,若經(jīng)游客要求仍拒絕履行的,那么就屬于嚴重違約,除了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外(法律規(guī)定了1-3倍的懲罰性賠償),一經(jīng)游客投訴的,執(zhí)法大隊有權根據(jù)本法第100條的規(guī)定,對旅行社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,并責令停業(yè)整頓,如果造成旅游者滯留等嚴重后果的,還會吊銷旅行社業(yè)務經(jīng)營許可證!
三、能否降低標準或者直接減少行程?
能否降低標準或者直接不去某些地方,答案自然是否定的。大多數(shù)老旅游人都知道,降低標準雖然沒有對應的行政處罰,但也屬于違約行為的一種,如果游客返程后起訴的,吃不了兜著走的仍舊是旅行社。
另外,如果旅行社直接選擇減少行程,那也屬于擅自變更行程,一經(jīng)查處,也將面臨和甩團一樣的法律后果。
四、應該怎么辦?團款的問題怎么解決?
講了這么多都行不通,那旅行社到底應該怎么辦?本律師提供以下方法供大家參考:
(1)已經(jīng)出團就吃定心丸,即便沒有收到團款,也好好按照預設行程帶團。首先,旅行社不要想著解除合同,因為旅行社并不因未收到團款就享有約定或法定解除權。其次,旅行社也別想著終止行程或者減少行程以達到減損目的,因為不管是擅自變更行程還是甩團,最后不僅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,還要承擔很嚴重的行政責任,最嚴重的可能導致旅行社的經(jīng)營許可證被吊銷,這就完全得不償失了。
(2)說清緣由,充分安撫,盡量得到客人信任,讓客人配合打款,同時注意收集好客人的身份信息以及其他證據(jù)材料,訴訟保底。這時候就講究“先禮后兵”,即在團上充分保障客人的權益贏得其信任,但是也將這一系列的證據(jù)充分整理和收集,完團后要求游客進行團款的支付。若后續(xù)返程游客既不配合重新支付團款也不配合要求門店退還團款的,旅行社也可以基于雙方之間簽訂的旅游合同對游客享有債權,從而要求游客履行支付團款的義務。若游客不接受協(xié)商的,那么就可以針對該事宜采用向游客發(fā)送律師函或者起訴的方式進行解決。
(3)重視內(nèi)部管理及業(yè)務留痕,拿出相應證據(jù),追責門店負責人。即便游客主張向門店支付團款可以視為向旅行社支付了團款,已經(jīng)履行完畢支付義務。此時旅行社也收集到了相應證據(jù),若起訴游客無法得到支持的,旅行社就可將門店負責人起訴,要求其履行支付團款的義務,若門店負責人涉案金額較大的,也可以職務侵占罪為由進行報案處理。
(4)復盤整理,歸納癥結,規(guī)范業(yè)務操作流程。本案的主要問題出在銷售,因為旅行社的銷售急于成單,沒有收齊團款就已經(jīng)發(fā)團,所以才造成旅行社這樣被動的困境。所以旅行社在內(nèi)部管理上,是要引起重視,特別是涉旅企業(yè)的重任多在于銷售,對于銷售的業(yè)務規(guī)范操作要好好把控。
Tourism Unicorn
結語
本案很棘手,所幸案涉的旅行社還是將團款追了回來。門店的負責人將團款在兩天后退到了旅行社的賬戶上,并要求旅行社按照行程正常帶團。據(jù)悉,該門店負責人與游客之間存在親屬關系,所以團款退回才如此順利,但若旅行社不引以為戒,規(guī)范業(yè)務操作流程,下一個是否仍舊如此幸運?一切就未可知了。
王瞳 13730627334(微信同號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