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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人提前取消旅游合同,是否可以要求退款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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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人9月24號在飛豬平臺上預定了我們國慶10.2號出行的一個四天游的行程,臨出行前客人不去了,平臺規(guī)則是全損?,F(xiàn)在客戶不認可,要我們提供實際損失證明。請問,我們是報價合同,是否有義務給客戶提供 供應商和用車的 實際明細呢? 可不可以收全損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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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一個客人報名了新疆的團,但是他報名之后說家里有事情就不去了,客人提前6天說要取消,按照客人和我們簽訂的旅游合同是要收取20%的損失,客人要求提供損失證明,這個損失證明必須要提供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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面對這樣的投訴咨詢,是否很熟悉?這是旅游經(jīng)營者遇到的很常見的一種投訴,但是很多旅行社卻把不準應該怎么處理。
旅行社與旅游者之前在出行前一般會簽訂包價旅游合同,雙方就旅游與提供旅游服務形成了合意,也就形成了雙方的合同關系。而雙方包價旅游合同訂立后被解除,也是旅行社經(jīng)營中經(jīng)常發(fā)生的現(xiàn)象,原因可能是經(jīng)過雙方協(xié)商一致后的結果,也可能是發(fā)生了法定的解除包價旅游合同的情形,還可能是旅行社或者旅游者單方行為,擅自解除了包價旅游合同。在上述案例中,包價旅游合同的解除,是由于旅游者未經(jīng)與旅行社協(xié)商,單方作出的決定,但是這個決定是否屬于違約呢?
根據(jù)《旅游法》第65條規(guī)定:旅游行程結束前,旅游者解除合同的,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后,將余款退還旅游者。實際上,從旅游法的角度講,法律給了旅游者旅游合同的任意解除權,同時從法律規(guī)定上看,并沒有說需要支付違約金,那么就引申出第二個問題,根據(jù)旅游合同中條款,旅游者單方解除合同,在合同開始的一定期限需要承擔一些費用,這兩處是存在沖突嗎?
2、旅游者行使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是否導致違約條款無效?
從前文知道,《旅游法》65條給予了旅游者任一解除權,以及根據(jù)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(guī)定》第十二條規(guī)定,旅游行程開始前或者進行中,因旅游者單方解除合同,旅游者請求旅游經(jīng)營者退還尚未實際發(fā)生的費用,或者旅游經(jīng)營者請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費用的,人民法院應予支持。那么,旅游合同中違約責任條款約定的違約賠償金,是否會因該條款內容認定違約責任條款無效?
2021年7月,最高院第一審判庭在《民事審判實務問答》中對這一問題作出了解釋和說明:“旅游者享有的單方解除權不會導致旅游合同中違約金條款無效,只是在旅游者實際行使該權利時,違約金條款未必能夠適用。首先,合同解除與違約責任是兩個不同的問題。旅游者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,是由旅游合同的人身性質決定的,其與當事人在旅游合同中約定違約金賠償條款并無沖突。旅游者享有這項單方解除權的事實,不會使違約責任條款無效。其次,即便旅游者實際上行使了單方解除權使合同解除,違約責任條款依然有效,只是未必能夠適用?!睹穹ǖ洹返谖灏倭邨l規(guī)定:“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,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?!睋?jù)此,違約金條款的效力獨立于合同的其他條款,不因合同解除而失效。但是,有效并不等于其能夠得到適用,其可適用性與當事人是否存在違約行為有直接關聯(lián),具體可分為兩種情形:一是當事人均無違約行為,旅游者行使單方解除權解除合同。由于行使單方解除權的行為本身并不構成違約,故不產(chǎn)生違約責任,違約金條款無從適用,但這并不等于免除旅游者所有的民事責任。根據(jù)前述《規(guī)定》,旅游者和旅游經(jīng)營者應當據(jù)實結算旅游費用,多退少補。二是當事人一方存在違約行為,旅游者依然行使單方解除權解除合同。此時,對合同解除前的違約行為,違約方仍應當依照違約責任條款向對方支付違約金。”
因此,兩者并不存在沖突,作為旅游者,基本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,在其報名時本身就應當對可能發(fā)生的情況作出預判,如果因為游客單方原因解除旅游合同,理應按照對應的條款承擔應向旅行社支付的費用。
3、如果在行程中出現(xiàn)退團,對于實際已經(jīng)產(chǎn)生的費用或可能的損失應該如何舉證?
一般來講,對于已經(jīng)產(chǎn)生的費用或損失,主要兩個方面的材料需要準備:一是,已經(jīng)向下家供應商下過計劃,且已支付費用;二是,費用不可退,以及有多少費用不可退。
因此一般我們需要提供操作社與地接社的合作協(xié)議、地接社向供應商以及辦理簽證(若有)的轉款流水、地接提供的供應商損失證明、簽證明細、地接與操作社的對賬單、游客的旅游合同,甚至旅行社提供地接社與供應商的溝通記錄,或者供應商的扣款憑證。
如果我們以地接為合作相對方,地接社提供損失證明對應操作社對地接的打款記錄,可以證明實際損失;如果我們以履行輔助人(供應商)為合作對接方,地接社的打款支付記錄與供應商的扣款證明,可以證明實際損失;如果前述扣款證明不好提供,如果我們可以提供供應商扣費證明或者提供與供應商溝通,供應商拒絕退費的記錄,實際損失的證據(jù)鏈也可形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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綜合全文,筆者建議旅行社在經(jīng)營活動中,要嚴格規(guī)范工作流程,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。同時,妥善保存各類憑證,包括傳真確認件、合同付款憑證、發(fā)票等,避免發(fā)生糾紛時無法提供相關憑證。旅游者告知不能履行合同時,旅行社應整理、提供損失憑證并做好解釋說明工作。若確實爭議不能協(xié)商解決時,也需要前述的這些資料作為應訴或起訴的材料準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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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有問題可咨詢中國第一家旅游行業(yè)專業(yè)精品律所——華旅律師事務所何律師18584815002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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